偶爾觀賞外國片時,
總讓我讚嘆外國人演起戲來,
舉手頭足、一顰一笑是如此真實又深刻。

最近有一部電影,看完之後感觸很深,
但我卻無法將心中的想法抒發,
其中裡頭一段台詞是這麼說的:
『社會學家認為社會是依靠道德進行操作,
但實則不然,他們是用法律這種東西控制的。
為了證明是謀殺你需要殺人動機,那是法律。』

法律或許是約束人類行為的一種依歸,但他無法是全部。

犯了罪,沒有證據就無法判刑,
犯了罪,找到證據就得以判刑;
兩者的差別在於有無證據證明罪行成立,
和犯罪的輕重無關。

真正的公平與正義,應該以何者作為衡量?
所謂刑責的輕重,又是否真能對等懲治應受罰的犯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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